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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铝塑板--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看过来

上海吉祥铝塑板--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看过来

 4月26日是第14个“**知识产权日”。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2013年审理的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商标权纠纷案依旧占比*多。

  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外人谢瑞林系食品包装袋(老谢榨菜)外观设计 权人,2006年2月15日,该 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后原告谢新林受让取得上述食品包装袋作品的著作财产权。2012年12月12日,谢新林向被告叶根木经营的批发部购买到一箱标有“海宁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的榨菜,认为与其享有著作权的榨菜食品包装袋相同,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 权人怠于履行缴纳年费义务而导致权利终止后,该 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利用的公共财富,且社会公众基于对 行政部门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的信赖利益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案通过两级法院审理,*终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嘉兴美尔凯特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力明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经受让取得“美尔凯特”等商标,2010年5月起,原告在宣传资料与广告中均使用“干净到顶·中**”的宣传语。被告系嘉兴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1至2月取得“干净到顶”商标。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干净到顶”商标以及联系注册商标授权事宜。其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销售“干净到顶·中**”产品不构成对被告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使用“干净到顶·中**”宣传语在前,被告商标权形成在后,鉴于被告已经将“干净到顶”注册为商标,故原告应在使用时避免对商标权的侵害,但考察到原告在宣传资料及产品中的“干净到顶·中**”均与其商标组合使用,且未突出使用,故法院*终确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本案系嘉兴首例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明珠家居产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本地公开上市的大型皮革市场经营者,其一直以“海宁皮革城”作为对其经营管理的市场的简称对外宣传,久而久之,“海宁皮革城”与原告企业之间产生了某种固定关联。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位于陕西的皮革市场命名为“西安海宁皮革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海宁皮革城”名称的行为并赔偿原告490万元经济损失。法院以保护原告特有名称权的倾向作为调解处理本案的方向,*终被告表示承认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特有名称权,同意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吉帅祥实业有限公司、王修满、藤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集工业、贸易、科研、投资、服务于一体的多元化集团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其产品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同时,原告系“SHJIX”、“吉祥”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吉帅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王修满经营的某材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为被告藤志)销售的铝塑板标有“SIHJX上海吉祥”字样,者标注为“上海吉帅祥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及构成对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承诺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商品名称、包装,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韩勤松诉南京米其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马易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2年5月,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马易松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韩勤松依约支付10万元。后韩勤松以米其儿公司没有履行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供相关加盟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返还产品费用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其儿公司将其知识产权体系供韩勤松使用,且提供商标等经营资源和相关产品,同时,依约向韩勤松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因此,《合作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判决后,韩勤松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式会社蒙特罗莎诉吴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日本规模**的餐饮连锁企业,其于2008年在中国申请了“月の宴”商标。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嘉兴经营名为“嘉兴市经开月之宴餐饮店”,并在店面招牌、菜单上大量突出使用“月の宴”商标和“月之宴”字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5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日文“の”与中文“之”在上述商标和字号中均系表示所属关系的助词,且原被告经营范围同属餐饮行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联系。但被告“月之宴”餐饮店成立在前,原告“月の宴”商标注册在后,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月之宴”违反诚信原则,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月之宴”字样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于被告在店面招牌、菜单上使用“月の宴”的行为,其没有规范使用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故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龚小兵诉浙江宝兰电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被告系“鼎霸”商标权人。原被告签订《加盟合同书》,被告授权原告作为鼎霸集成吊顶产品在成都区域的经销商。签约后,原告承租了商铺并向被告支付首付款8万元。2012年8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盟合同书》虽未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故不影响本案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因无证据认定被告违约,法院*终驳回原告诉请。

  四季沐歌(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诉嘉兴西塞罗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权纠纷案

  原告系太阳能热利用领军企业,****销量。同时,其系涉案“异型支架”的外观设计 权人。原告通过公证保全从被告商店购买太阳能产品一台,认为上述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设备并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书可以证实被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且被告在其网页上的表述,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该产品落入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 权的保护范围。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 权。考虑到西塞罗公司属本地较大型型企业,且被诉侵权产品价额较高,法院*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销毁模具,并赔偿四季沐歌数万元。